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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您確認您或您所代表的機構是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》、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、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》、《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》、《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》、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所認定的合格投資者。
一、根據我國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的規定,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如下:
1、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,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:
(1)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;
(2)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。(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、股票、債券、基金份額、資產管理計劃、銀行理財產品、信托計劃、保險產品、期貨權益等。)
2、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:
(1)社會保障基金、企業年金、慈善基金;
(2)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;
(3)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;
(4)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。
二、根據我國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》的規定,信托計劃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如下:
1、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;
2、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,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;
3、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,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。
三、根據我國《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》的規定,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如下:
1、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;
2、公司、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。
依法設立并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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